第二百五十八章 科举考试的意义(4/4)
还有一些考生在资格审查、笔试、口试均过关并以优异成绩进入候选人后,却在考核这道门坎遇到不公平竞争,所有这些操作行为,都使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开、公正,平等竞争、择优录取的原则流于形式,考试录用的信誉在社会中大大降低。
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,保证考试方法和内容的技术处理客观、公正,还须考试前对考试方法、内容进行技术测定,保证考试”,因而也是科学的国家的有效性。
由于考试录用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“入口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前提和保障。
公务员考试亟待借鉴科举制,建立法律体系并加强考试的权威性。
为确保公平,科举时代建立起一套择优录用的法律保障体系,在立法上为考试和择优录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,堵塞可能干扰考试和择优的各种不正当渠道,并建立一套监控机制,以确保科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。
历代科举主要规章制度都是由皇帝通过诏诰的形式颁布的,皇帝的诏告就是法。
这就使得科举得到了立法的保护。
从历史上为科举制定法律上看,如唐律中规定“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,一人徒一年,二人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”;“若考核、课试,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,以故不称职者,减一等。”
宋真宗时还专门颁布了亲试进士条例,保障择优录用。大比之年,皇帝还责令刑部、监察部门监控,发现问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,甚至处以极刑。
考生若认为评分不公和发现他人有舞弊嫌疑,可以提出复审或申诉。
从技术保障上看,在严禁作弊的同时,还将录取名单张榜公布,并刻印进士题名录、登科录,发动社会舆论举报监督,与此同时,还将科举考试的前数名的答卷刻印出来,公诸于众,这样不但树立了科考的威信,而且提高了录用的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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