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4章登州阿云案3(2/2)
另一名大人道:“无效也算有理,毕竟律例不准守丧期间成婚。但是不算成婚,她致韦阿大深受重伤且断其一指,应判处绞刑!”根据《宋刑统》卷十七中“谋杀”,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。已杀者,斩;徒而加功者,绞,不加功者,流三千里。
许遵道:“但阿云按问既承(即,自首),应免其罪。”
又一位大人道:“她是抓来衙门才承认的,不能以自首论之!”
几人争论不休,许久未作出裁决。一人建议道:“不如上报大理寺,让其裁定。”众人皆表示赞同。于是大家命一人当即起草文件,准备呈送大理寺。阿云则被押回地牢,待大理寺得出结果后再行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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