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9章 审问(2/2)
陈平安点头表示同意。
坐在左边的女警官拿起笔,在本子上准备记录。
“姓名?”
“陈平安。”
“出生年月?”
“1984年8月11日。”
“籍贯?”
“江西高安。”
“身份?”
“高安市瑞安汽运有限公司总经理。”
“2005年9月19日,你是否在公司举行了一场名为股权投资的活动?”
“是的。”
“你是否知道这个行为触犯了刑法?”
“不知道。”
“那我告诉你,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、企业债券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、企业债券的;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;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。所以,你的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罪,我们可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追诉,你有什么要说的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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