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04章 千里之堤(2/2)
“三为朝堂议事之权,但凡国事无不可议,若重大国事无法通过代表国事部的举议,则此国事可搁置甚至作废。”
“当然,有权必有责,议事之时当从理性客观之角度出发,若为私利抑或是胡乱发表意见,虽不至死,至少也会革去代表一职,遣返本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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